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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生活论文(形势与政策低碳生活论文)(低碳生活论文(形势与政策低碳生活论文)文章)

四年级作文 2023-06-27 09:12:170

低碳经济政策是指政府和相关机构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而制定或实施的政策和措施。目的是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上实现资源节约、绿色环保、能源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低碳经济政策主要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经济手段。直接管制是指政府制定的控制CO2排放和能源消耗的法律法规,主要通过排放限值、能耗/排放标准和供电配额等手段。直接控制法应用较早,但其实用性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如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标准制定复杂困难等。间接经济手段包括碳交易机制和碳税。碳交易一般被称为“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即政府对一个行业、部门、地区或国家可能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设定上限,然后向企业发放或出售带有限额的许可证,企业可以在排放者之间进行交易。如果企业的排放量超过许可上限,必须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

1.低碳经济政策理论发展的比较分析

根据理论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的侧重点,低碳经济政策理论的发展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比较,即高层次的经济理论分析、宽层次的综合利弊比较分析和深层次的实践分析。

1.经济理论来源的比较

直接管制所包含的经济理论是马歇尔在20世纪提出的“外部性”理论。“外部性”是指一个厂商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给他人带来利益或损失的现象,而在市场活动中则是指未得到补偿的额外成本和额外收入。直接管制是政府解决碳排放问题的一种原始而直接的手段。其主要缺点是管理困难、行政成本高、标准制定复杂困难等。碳交易机制的内在经济理论源于罗纳德·哈里·科斯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科斯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即对于公共物品,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产权清晰,那么公共物品的使用和分配可以通过市场行动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

但现实中,讨价还价、合同订立、违约监督、初始产权分配不合理等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科斯定理的实际应用备受争议。碳税的内部经济理论主要是指英国剑桥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的代表作《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庇古税收理论。其目的是解决他的导师马歇尔的“外部性”问题。碳税的目的是使企业排放CO2的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使CO2排放达到合理水平。然而,碳税的实施引发了税收扭曲、强制实施成本和寻租行为等诸多问题,也使得碳税备受诟病。

在经济理论层面,直接调控与间接经济手段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研究角度不同。直接从市场失灵的角度,监管指出碳排放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外部性”,因此需要政府的“守夜人”介入;碳交易机制的研究角度是公共物品的特性,即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通过界定产权,可以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从而解决公共物品被滥用的问题。碳税始于企业排放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企业过度使用某些公共物品,因为它们不必为这些物品造成的损害买单。通过政府税收,企业的隐性成本可以转化为显性成本。第二,政府和市场定位的侧重点不同。碳交易机制更注重市场的作用。政府只需要界定产权,市场就能自动优化资源配置。而碳税和直接控制更强调政府的作用。企业过量排放CO2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失灵,政府只能弥补市场不足。总的来说,碳交易机制和碳税是相辅相成的,平衡点在于交易成本。如果交易成本很小,政府界定产权后,碳交易机制可以自动实现在市场上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高于碳税导致的税收扭曲和寻租行为造成的损失,碳税更有实际意义。另外,如果情况特别复杂,无论是碳交易机制还是碳税都无法顺利实施的情况下,直接控制是更有效的手段。

2.利弊综合比较分析

关于直接控制和间接经济手段的效率分析,总的来说,与直接控制相比,经济手段在成本效率、技术创新的激励和政策执行的执行成本三个方面更具优势。直接控制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直接有效地控制企业的减排,避免间接经济手段造成的碳泄漏导致的部分地区排放过于集中的问题。对于碳交易机制和碳税的利弊分析,从成本效率的角度出发,假设不考虑交易成本,信息量足够,那么碳交易机制和碳税是等价的。但在实践中,由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足等问题,碳交易机制不可能等同于碳税,碳交易机制初次分配的不平衡也会导致其与碳税在分配上的差异。碳交易机制和碳税在信号传递、环保效果、经济成本和政治阻力等方面各有利弊。

在综合利弊比较层面,直接控制的主要优势是实施简单、碳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效果明显,而间接经济手段具有较高的成本效率,有助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施成本较低。间接经济手段比直接控制有更高的技术要求,同时又因各种不确定性而难以控制。因此,正如鲍默和奥茨所主张的,直接控制和间接经济手段应该结合起来,混合使用,这样既可以实现成本效益,又可以避免大的动荡,达到最佳的整体效果。税收和碳交易机制的利弊比较复杂,其应用要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六个方面,即环境质量控制的严格程度、主导产业类型、企业类型(大型国企、小型企业、混合企业)、市场开放程度、制度运行环境(政策制定和运行的技术水平)、经济发展水平。

二。实践层面低碳经济工具发展的比较分析

1.主要国家低碳经济政策的实施情况

丹麦:丹麦是第一个征收碳税的国家,旨在刺激能源替代。收集目标包括除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它是基于税收的燃料燃烧排放的CO2量。1996年的税制改革将二氧化碳的税基扩大到了供热能源。欧盟:EU-排放交易系统始于2005年,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按照这个制度,每年所有企业都有一个碳排放总量。在这个碳排放总量限额内,企业可以互相买卖配额,年底结算。一些超过配额的企业不得不购买额外的配额,而多余的配额可以储存或出售。2013年之前,配额由政府免费发放,但2013年之后,约50%的配额将用于拍卖,2020年比例将达到60%。预计欧盟碳排放总量将继续减少,目标是2020年比2005年减少21%。瑞士:瑞士于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对每单位二氧化碳征收固定税。然而,在2005年,瑞士从欧盟引进了ETS。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碳交易机制始于2012年,是从固定价格到自由价格的两阶段政策。从2012年到2015年,企业将以每吨CO 223澳元的价格购买配额,这一价格每年增长2.5%。这第一阶段类似于碳税。从2015年开始,固定价格开始向全浮动价格转变,但排放总量有限。第二阶段类似于碳交易机制。美国:美国于2006年在科罗拉多州圆石城首次试行碳税。2009年,美国启动了“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作为其第一个正式的减排计划,并于2013年7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2.实施效果对比

从人均碳排放量数据来看,丹麦的人均碳排放量从1971年到1996年没有明显变化,但从1996年开始,其人均碳排放量开始明显下降,原因是1996年碳税基扩大。虽然瑞士在1991年至2005年实施了碳税,但效果并不显著。但2005年欧盟碳交易机制引入后,其人均碳排放量大幅下降。欧盟在2005年启动碳交易机制后,其人均碳排放量明显下降,美国在2006年和2009年后也有所下降,澳大利亚总体呈上升趋势。碳交易机制和碳税都可以刺激减排。碳交易机制的实施效果迅速且明显,但由于其设计框架相对简单,更适合市场体系相对完善的发达国家。由于其设计的复杂性,碳税需要很长的时间来不断调整,以使其适合这一地区。但碳税的适用性相对灵活,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可以使用。

中国人均碳排放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随着中国人口的不断增加而基础。这表明,中国迫切需要推广低碳生活方式,加强低碳社会建设。要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采取低碳经济措施,把握好合理性和速效性。从单位GDP碳排放量的数据来看,除了美国和中国,所有国家的单位GDP碳排放量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整体呈下降趋势。这与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兴起有关,第三次科技革命以原子能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为代表,还包括合成材料、分子生物学、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美国是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源地,一直保持着“领头羊”的地位,所以单位GDP的碳排放量领先于其他国家,也比其他国家快。但丹麦在1996年和瑞士在2005年之后,下降速度有所加快,其下降速度与美国相差无几,这说明低碳经济工具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丹麦在2006年扩大了碳税税基,效果非常明显。

从1999年到2000年,中国单位GDP碳排放量经历了一个先降后升再降的过程,但总体来说是持平的,说明中国GDP的快速增长与碳排放的快速增长是同步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是当前中国面临的最紧迫任务。从可再生能源供应占能源供应总量的比例来看,瑞士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程度较高,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在1990-2000年和2005-2009年两个阶段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德国和丹麦的可再生能源比例最初较低,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上升,其中丹麦在2005年大幅增长,而美国和澳大利亚几乎保持不变。

中国自2005年以来一直处于下降状态。从能效来看,各国的能效都在稳步上升,其中德国和丹麦的能效更高。瑞士、美国、澳大利亚的起点差不多,但瑞士的增速比另外两个国家快。中国可再生能源比例和能源效率低于其他国家,说明中国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可再生能源供应比例的大幅下降,恰恰说明了中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严重依赖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经济模式,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迫在眉睫。在能效方面,中国很多技术都是借鉴德国的。中国的能源效率应该有很大的提高,但增速略低于德国,这就需要我们反思自己的制度管理和政策措施。

三。结论和建议

在总结国内外学者对低碳经济手段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外实践经验,对低碳经济手段的采用和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1)基于理论来源层面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果该地区是“大政府小市场”,相对而言,碳税是首选;如果是“小政府,大市场”,那么碳交易机制是更好的选择。(2)从综合比较层面来看,如果区域内整体市场设施和相关配套制度比较完善,碳交易机制是比较合适的选择;相反,碳税更合适。(3)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小国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单一的方法,而中美这样的大国,由于地域广阔,地区发展不平衡,民族文化习俗各具特色,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中央政府要制定一个总体框架,地方政府要自主设计,制定适合本地区自身的制度或政策。此外,中国目前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和能源效率都很低,人均碳排放量的上升趋势急需抑制。所以政策的时效性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但也不能忽视长效机制的设计,要注意政策的合理搭配和差异化设计。

作者简介:刘海龙,男,北京市发改委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31)。张寒飞,男,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北京1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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